成都积金提取条件给新老客户整理了点资料如下
四、提取金额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承租商品住房的:
1.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
2.不超过职工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50%;
3.不超过提取限额。
五、提取限额
(一)租住住房位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
租住住房位于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
(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我市住房租赁价格水平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租住商品住房限额执行标准,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通过后公布执行。
六、骗提套取行为处理
职工通过虚假业务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报职工工作单位,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将职工骗提套取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骗提套取资金追回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停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原有相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