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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积金提取)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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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近日,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细则》指出,借款人家庭现无住房、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房屋总价的20%;借款人家庭现有一套住房、首套房未贷款或已结清、再次购买改善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5%;借款人家庭现有一套房、该套房贷款尚未结清、再次购买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5%。

据悉,《细则》是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后的解释和补充,此外还结合近两年楼市相关政策,就《细则》内容进行了更新。
 
   据湖南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部负责人介绍,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一直紧跟相关政策,对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事项作出实时调整,日前对《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修订,也是结合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出台的相关政策,将省直公积金贷款等更新内容进行统一编录,目的是方便广大市民更准确地了解相关贷款政策。
 
    《细则》明确,职工因工作调动将住房公积金转入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但缴存未满6个月申请贷款的,须提供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缴存记录和未贷款证明。在原中心按月连续正常缴存的,在本中心正常缴存1个月以上可申请贷款。所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指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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